11月1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李石贵受贿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石贵,原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巴彦淖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曾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2012年9月25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李石贵利用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和副市长等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536万元、美元10000元、价值人民币616000元的黄金2000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石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李石贵对公诉人指控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