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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2-10-29 16:31:22


   【案情】

  谢某系个体工商户,从事皮革制品批零经营,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0年7月李某到谢某处从事双针工作,按计件给付工资,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7月李某夫妻与谢某的其他员工因口角发生扭斗,李某被打伤。李某治疗出院后未再在谢某处工作,其2011年6月份工资尚余1292元未结清。2011年8月24日李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谢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谢某支付李某工资1500元,工作押金2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2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报酬3685元,法定休息日劳动报酬16526元。2011年12月14日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认李某与谢某劳动关系成立,由谢某支付李某工资1292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李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应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2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必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书面合同严肃、慎重,便于履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发生纠纷时,书面合同便于举证和处理,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要订立书面合同,不能订立口头合同。再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实质上是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用以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李某在谢某处从事双针工作,为谢某提供劳动,由谢某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系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契约,更多地体现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李某在谢某处担任双针工作期间,并未向谢某提出过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提出过该主张。李某从2010年7月到谢某处开始工作时就已明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李某于2011年8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李某要求谢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2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摘自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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