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名牌产品被很多人看成是低成本、高回报的巨大“商机”,却也是法律和市场经济所不容许的黑色产业。日前,被告人刘某因销售假冒“BMW”牌自行车,被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判决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自行车及零配件的制造、加工、组装、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2年,被告人刘某在黑河市推销自行车时与关某相识,关某表示想订购一批名牌自行车出售。刘某看到有利可图,回到天津后,刘某便四处打听假冒名牌自行车的购买途径。2013年3月至同年5月间,刘某终于找到“卖家”,购进假冒“BMW”牌自行车,先后七次在天津市通过物流公司将共计120辆假冒“BMW”牌自行车发往黑河市,销售给关某。其中,65辆假冒“BMW”牌自行车的销售价格为每辆人民币1 380元、55辆假冒“BMW”牌自行车的销售价格为每辆人民币1 580元,合计人民币176 600元。关某先后七次将货款汇至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案发后,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宝马公司从未授权中国境内(大陆地区)的任何厂家生产带有“BMW”商标的自行车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数额达176 6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已预交罚金的情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和销售商,若怀疑购入假货,应保存相关包装、票据等证据,并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使案件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