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被告周某每月给付其儿子小周抚养费由原来判决的500元增至900元。
周先生和自己的前妻王女士在2010年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判决书中判决双方的儿子小周由王女士抚养,周先生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00元。离婚后,王女士带着儿子相依为命。由于最近几年物价急剧上涨,而小周也已经上初中,生活、学习的开销越来越大。王女士觉得抚养孩子实在力不从心,周先生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对母子俩来说实在是杯水车薪。
无奈之下,小周只得起诉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周先生提出: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他也按判决书要求按期给付抚养费,要求增加抚养费他不同意。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关于子女抚养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是有权要求在判决、协议确定的数额基础上要求增加抚养费,但增加的数额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像周先生目前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显然已不足以支付儿子目前生活、学习的开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