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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办到家 农民受益笑哈哈

  发布时间:2012-10-29 15:52:24


  近日,爱辉区法院幸福法庭处理一起因放牧导致牛死亡赔偿案件。刘某为郝某放12头牛,其中一头牛死亡,刘某及时告知郝某到现场处理,但原告没有前去。半年后原告到法庭起诉,索要牛死亡损失5000元。经查明,该牛早已灭失,死亡原因不能确定,价值不能评估,不能认定属于双方约定的赔偿事由,即套死、陷死、急病死亡情形,虽然双方约定不明确,法庭考虑双方事实存在,刘某通知郝某其牛死亡,郝某没有做出及时处理,扩大了损失,故对扩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庭诉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结案后,幸福法庭意识到,该案的成因是农民没有法律意识,民事行为靠传统的习惯调整,已不符合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庭以该案为例,组织法官到该村为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使村民改变了“都是村里的老少爷们,不好意思签法律合同”的旧习,树立了民事行为约定在明处,即“丑话说在前面”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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