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倒卖车票案件,被告张某犯倒卖车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张某1950年4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小学文化,无职业。2013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为倒卖火车票牟利,通过拨打铁路订票电话 95105105的方法,使用他人证件订购黑河至哈尔滨的K7034 次列车中、下铺车票,并采取每张车票加收人民币18元至30元不等手续费的方法,高价售出20张火车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028元,张某获利人民币602元。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并在张某家中搜查出其囤积的黑河至哈尔滨K7034 次列车中、下铺火车票8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87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