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4年,我被大巴车撞伤,车主写下10万元欠条,至今未履行。在现场交警说大巴车负主要责任,但第二天变成由我坐的摩托车负70%的责任。请问,责任如何认定?现在可以凭欠条起诉要钱吗?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认定责任的主要证据。此外,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除非对方自愿履行欠款,否则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