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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辉区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

  发布时间:2014-11-14 09:55:31


    爱辉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依法对被申请人孙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4年8月5日,被申请人孙某某在黑河市某医院六楼,用自带的打火机将走廊里的塑料椅子(一排其中的一个)、女卫生间点燃,致使黑河市某医院部分被烧毁,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166元。经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我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强制医疗。

    我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孙某某实施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行为,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孙某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爱辉区人民法院适用新刑诉法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决定,对被申请人孙某某强制医疗。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范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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