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婚姻法知识解答

发布时间:2014-05-08 14:31:34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

答:除双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外,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为:(一)重婚;(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 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家庭成员;(五)遗弃家庭成员; (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七)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 年;(八)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答:离婚诉讼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提起。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 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満一年的地方。

3.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答: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向原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提起;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本人起诉时的居住 地人民法院提起。

4.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 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 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5.婚姻法规定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 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父母为双方购房的出资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7.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怎么办?

答: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提起诉讼的时 效为两年,自发现之日起计算。

8.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答: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一)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三)为支付 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等费用所负的债务; (四)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 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五)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六) 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个人债务有哪些?

答:个人债务包括:(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 除外;(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 务: (三)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四)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 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五)夫妻双方约定由一 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 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 的债务。

10.双方都要求抚养子女,如何确定抚养人?

答:(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 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 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 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 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 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 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 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 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 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四)父母双方对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 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1.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答: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2.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 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 至 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 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 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前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 低上述比例。

13.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答:对不能通过诉讼解除的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 养纠纷,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责任编辑:范海妮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