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跨越十余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多轮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支付货款,一起持续多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某企业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施工物资,总价值达12万余元。此后,被告于2012年给付货款3万元,2013年给付近5万元,尚欠原告货款4万余元。多年来,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索要货款,被告均以“没有钱”为由推脱。此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登记。原告继续主张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被告抗辩称对欠付货款不知情,不应当由其支付。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梳理案情。考虑到该案涉及企业经营、时间跨度长、双方争议较大等因素,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还可能激化双方对立情绪。本着“案结事了”的理念,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为优先方向,力争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一方面从法律层面为双方释法析理,详细讲解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客观分析各自诉求的合理性与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针对被告现任法定代表人,法官从法律风险、商业信誉、企业发展等角度耐心劝导,阐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针对原告,法官则耐心引导其回顾多年合作情谊,理性看待纠纷化解的可行方案。
经过多轮“背对背”释法析理与“面对面”协商对话相结合的调解疏导,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步消解。被告认可了拖欠货款的事实,表达了积极履行的意愿;原告也展现出和解诚意,同意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支付货款,原告同意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以和解方式圆满结案。
典型意义
这起跨越十余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是爱辉区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实践。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既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降低了企业维权成本,避免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爱辉区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推动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化解。同时,持续深化“当庭调解加即时履行”工作模式,切实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