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诉曹某某、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应当参照其与近亲属在生活、情感往来、经济支持等方面的关系予以确认
关键词
民事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 赔偿协议 情感往来
基本案情
李某甲系李某丁与赵某某的女儿,李某丁系李某乙与孙某某的儿子。2018年2月3日,李某丁与赵某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李某甲由李某丁抚养,但李某甲一直跟随母亲赵某某共同生活。2021年5月17日,李某丁与李某丙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3年10月29日7时许,李某丁乘坐曹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由于曹某某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致使李某丁死亡。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丁无责任。2023年12月22日,曹某某与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针对该起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曹某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项目总计75万元。上述费用由受害人家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李某丁女儿李某甲应得赔偿款包含在此75万元赔偿款中,其分配方案由其家属自行分配。因李某甲常年与父亲疏离,且不愿参加父亲葬礼,故李某丁的近亲属对赔偿款的分配产生争议,李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曹某某、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向其给付李某丁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峰费用合计275,928元。其中曹某某应支付给付不足部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06,594元;剩余部分169,334元由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返还。
曹某某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已经与李某丁的家属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并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签订时,曹某某主张要求李某丁的所有继承人均要到场签字,但李某乙说李某甲在外地上学不方便到场签字由其全权代表,所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赔偿款由受害人家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曹某某无关,且李某甲的赔偿款包含在协议约定的赔偿款范围内。现协议中约定的全部赔偿款已经给付完毕,李某甲再次进行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李某乙、孙某某主张,其二人作为李某甲的爷爷奶奶,与李某甲自李某甲五岁后再未见过面。在李某丁发生事故后,已经第一时间通知了李某甲及其母亲,但二人均未到场,李某甲甚至未参加李某丁的葬礼,亦未向曹某某主张过权利,李某甲不应当参与分配赔偿款。李某丙则称,其并不认识李某甲及其母亲,不同意李某甲的请求。
李某甲于2025年4月1日诉至爱辉区人民法院,爱辉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2025)黑11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李某甲作为李某丁的近亲属,应当得到相应赔偿,故酌定从案涉赔偿金75万元中分配给李某甲10万元,并驳回了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为了弥补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所进行的经济赔偿,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应当是死者的“近亲属”,而李某甲与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均为李某丁的“近亲属”,故李某甲有权参与分配案涉死亡赔偿金。案涉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亦非死者近亲属固有的财产权利,考虑到李某丁生前的生活状态与案涉的近亲属在生活、情感往来、经济支持等方面的关系,酌定从案涉赔偿金75万元中分配给李某甲10万元。因曹某某与李某乙、孙某某、李某丙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李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撤销该赔偿协议,应当维持协议的稳定性,故对李某甲要求曹某某另行赔偿106,59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孝老爱亲、珍视亲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亦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公正、友善的内容要求。本案中李某甲常年与父亲感情疏离,未尽子女应尽的亲情关怀与赡养扶助义务,在李某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甚至未到场参加父亲的葬礼,漠视父女亲情。如按照李某甲的主张完全参照遗产的分配规则对赔偿款进行分配,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本案从李某丁生前的生活状态切入,分析其与案涉的近亲属在生活、情感往来、经济支持等方面的关系,最终形成裁判,这样的处理结果能够彰显司法导向,对弘扬尊老尽孝、知恩感恩的良好家风有着典型意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1条、第11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