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案子七天就结了,我们还以为要跑好几趟、耗好几个月,感谢法官,这下终于能给客户一个交代了!”合肥某公司的代理人签下调解协议,语气里满是释然。
“法官把道理讲得明明白白,这次确实是我们的责任,以后我们也会规范运输流程,避免再出这样的问题。”一旁黑河某公司的负责人也连连点头,先前的争执情绪早已消散。
日前,这起跨境货运纠纷经过7天的不懈调解,双方终于握手言和。作为承办此案的法官,望着两家企业代表面带笑意走出法庭的背影,我对边境涉外审判的责任与温度,又多了一层真切的体悟。
事情要从2025年3月说起。
合肥某公司与黑河某公司达成口头约定,由黑河某公司将一批电脑设备从中国境内运输至俄罗斯指定地点,合肥某公司按约支付了运费。合同履行初期一切顺利,合肥某公司足额付款,黑河某公司如期将货物发往俄罗斯。可当货物运抵俄罗斯目的地后,部分收件人却以商品符合要求为由拒绝签收,黑河某公司只得按约定将货物返程运回。
令人意外的是,返程途中一台设备不慎丢失。两家企业就赔偿责任划分、金额确定争执不下,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合肥某公司将黑河某公司诉至爱辉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我立即对证据进行梳理,迅速厘清法律关系,锁定案件核心问题。
该案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企业,合同签订、履行联络也在国内,但标的物的运输目的地、货物交付等核心事实均发生在俄罗斯境内,属于典型的涉外民商事纠纷。审查证据时发现,双方既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也没有约定法律适用条款。我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确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结合案情与证据,把争议焦点归纳为两点:一是跨境运输中货物被境外拒收后,承运人责任如何认定;二是货物在返程运输中灭失,赔偿责任比例与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涉企涉外纠纷的处理,最忌机械司法、一判了之。若简单下判,不仅会激化企业对立情绪,难以实现案结事了,更会增加企业维权成本、影响跨境贸易合作信心,与自贸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向北开放的初衷相悖。
我和法庭团队同事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启动涉企涉外纠纷“绿色通道”。
调解过程中,我站在当事人立场考量问题,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及免责事由的规定,结合国际货物运输惯例讲明法理: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举证证明系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所致。本案货物丢失发生在承运人黑河某公司实际掌控的运输环节,其无法提供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据,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境外收件人拒收仅是客观事实,并非货物丢失的直接原因,不能作为免责依据。
同时,兼顾双方企业经营实际与利益诉求,耐心倾听诉求、细致化解心结,换位思考分析利弊。对合肥某公司,详细告知跨境运输纠纷的举证难点与诉讼风险,引导其合理调整赔偿预期,减少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对黑河某公司,明确告知违约法律后果与败诉风险,劝导其正视自身责任,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避免诉讼影响企业商业信誉与后续跨境业务开展。
通过“背对背”沟通疏导、“面对面”协商调和,从法律责任、诉讼风险到商业信誉、合作前景,逐一释法明理、权衡得失,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愿意理性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黑河某公司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某公司货物损失款四千余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协议签订后,两家企业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黑河某公司也按照调解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这句话始终指引我在办案中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深知我们办理的不仅是案件,更是企业的发展前景,是跨境贸易的信任根基。“十五五”开局之年,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的发展迈入了新阶段,对涉外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将继续与法庭团队的同事们一道,立足边境涉外审判职能,深耕涉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以专业裁判明规则、稳预期,以柔性调解解民忧、促合作,不断提升涉外司法服务的精准性与实效性,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当好向北开放路上的法治“护航人”,为黑河自贸片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