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5日是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帮助广大消费者厘清维权边界、掌握合规维权方法,我们选取了两起爱辉区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既提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也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实用参考。
案例一:花12元买到过期变质食品,超市赔偿1000元!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日,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火腿罐头等食品。张某及朋友当天共同食用了大部分火腿罐头后,发现内部已经发霉变质,霉变物质多处大小不一,且肉质有腐败异味。张某查看罐头生产日期,发现已过期三月有余。当日张某身体不适并出现腹泻,就医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张某认为某超市销售的食品已经过期变质,其食用后发生损害。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12元,给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并赔偿医药费117.05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张某提供了在某超市购买火腿罐头的购物小票、火腿罐头外包装、变质罐头照片以及医院诊断书和医药费票据,证明了在某超市购买了过期变质罐头,食用后造成损害的事实。某超市对出售罐头已过期变质的事实亦予以认可,但认为罐头价值仅为10余元,赔偿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过高。经法官向某超市释明,某超市向张某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按价款十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应按1000元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某超市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同意对张某进行赔偿,经双方协商后,某超市赔偿张某损失共计1000元并当场给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超市向张某销售火腿罐头时,该商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但该超市仍然摆放并销售过期食品,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法律规定,张某除要求赔偿因食用变质食品造成的医药费损失外,还有权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要求超市支付惩罚性赔偿。虽然张某只购买了12元的食品,但依照惩罚性赔偿规则的规定,超市仍需承担1000元的最低赔偿责任。
案例二:宣传“一秒入睡”床垫不构成欺诈 依法驳回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日前,消费者王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某品牌床垫一张,成交价3500元。该商品详情页将“一秒入睡,告别失眠困扰”作为核心卖点宣传,同时配有“告别入睡难,沾床即睡,促眠效果显著,快速入眠不是梦”等配套描述。王某收货使用后,认为自身实际入睡时间并未达到宣传所说的“一秒”效果,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遂将其诉至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商家退还货款35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10500元。
裁判结果
爱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一秒入睡”的宣传表述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消费欺诈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三是消费者因该宣传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床垫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合格证明,商家也能够提供正规进货渠道凭证及生产厂家资质,不存在“知假售假”的情形。针对“一秒入睡”的宣传内容,法院认为,该表述是商家对床垫舒适性能、助眠效果的主观化、艺术化渲染,属于常见的营销夸张用语,既没有对床垫的核心功能、质量标准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陈述,也没有隐瞒影响合同订立的重要信息。结合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水平,“一秒入睡”显然不属于可以量化、可以验证的客观技术指标,消费者理应能够辨识出该表述带有一定的夸张成分,因此不能认定商家存在欺诈故意,该宣传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综上,爱辉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王某要求退还货款及支付三倍赔偿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对营销夸张用语和虚假宣传的边界作出了明确区分。消费者在网购时对于明显不符合常识、过于夸张的营销话术要保持理性判断,重点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参数、核心功能等客观信息;若发生消费纠纷,要注意留存交易凭证、宣传页面快照等证据,合法合理主张权利,避免过度解读宣传用语而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
商家在宣传商品时应当把握合理尺度,不得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参数等核心信息作虚假陈述,尽量减少使用容易引发歧义的夸张表述,避免因过度宣传引发不必要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