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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辉区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约束干警业外活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01-24 10:19:3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约束法官业务活动,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形象,根据《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审判纪律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干警业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旨在防止和纠正法官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司法、有损法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提倡和鼓励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坚持不干涉法官正当的人际交往、业余生活的原则;坚持教育防范为主,严格自律为本,制度管理和家庭、社会监督为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干警业外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治纪律和审判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发表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不得就未决案件给他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不得有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行。

    (二)不得泄露案情或其它工作秘密,不得披露或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在非工作场合接待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也不得接受与案件有关的,可能使人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邀请和馈赠。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用本人职位的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五)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六)不得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提供经商条件,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七)不得参与各种迷信、赌博、色情、毒品等违法乱纪活动,以及其它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院干警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八)不得与社会上品行不端的人交往,避免出入可能使公众对自己的品行产生合理怀疑的场所。

    (九)不得行为鲁莽,语言粗俗或有其他影响法院形象和法院干部形象的言行。

    (十)不得有与自己的身份不适应的穿着打扮,避免在自己履行职务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十一)不得佩带法徽等审判标志在公共场所饮酒,进入各种休闲娱乐场所;不得在任何场所酗酒。

    (十二)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不得拉帮结伙,搞不正之风。

    (十三)不得发生有悖于正常婚姻关系的行为;

    (十四)不得不经批准接受新闻采访或违反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

    (十五)不得有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监察室加大明察暗访的力度,发现干警违反规定有关条款,将根据有关纪律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 把加强法官业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实行“一岗双责”,对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问题的,对部门领导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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