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爱法说法|丧偶儿媳是否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

  发布时间:2025-12-18 09:57:03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倡导的责任担当。当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是否有权继承公婆的遗产?近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家住黑河市爱辉区的王老太(82岁)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及15万元存款。其丈夫早于2009年去世,其子(张女士的丈夫)于2023年因意外离世。此后,张女士独自照顾王老太长达两年,期间承担了王老太的全部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并每日照料其饮食起居。王老太的女儿(张女士的小姑子)认为,张女士作为儿媳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协商未果后,张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爱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对王老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张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小姑子共同继承王老太的遗产。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该条款体现了法律对孝老爱亲行为的肯定与保护,理解时需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必须存在丧偶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定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若配偶在世,公婆或岳父母死亡,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儿媳/女婿可以通过在世的丈夫或妻子参加继承获得遗产。因此,只有发生丧偶时,儿媳/女婿才有可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第二,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才能获得法定继承权,且获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要求在扶养时间上要具有长期性,如果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只是偶尔关心、看望公婆、岳父母,则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无从获得继承权;另一方面在扶养程度上,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应提供公婆、岳父母经济上的主要供养、扶助,或者主要照料公婆、岳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

    第三,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岳父母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具有独立的性质,不受子女代位继承权的影响和限制。即丧偶儿媳的丈夫或丧偶女婿的妻子先于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权利与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互不冲突。

    第四,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再婚与否不影响其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只要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其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不因家庭关系发生变化而否认其获得的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本案审理和判决向社会传递了“赡养尽孝者应获法律尊重”的价值导向,进一步倡导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让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在法治框架下得到更好传承。

责任编辑:刘天舒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