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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法说法|交易需诚信,“跳单”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5-12-10 13:48:57


    房产中介履行提供真实房源信息、陪同实地看房等服务义务后,买方却利用中介搭建的交易机会,绕过中介私下与房主完成房屋交易,意图规避中介费。近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因“跳单”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不仅依法维护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房产交易各方主体上了一课——莫因“跳单”失诚信,任何失信违约、“耍小聪明”逃避义务的行为都难逃公平的评判。

    案情回顾

    买方唐某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业务员肖某寻找二手房源,肖某为其介绍了多处房产并陪同实地看房,其中即包括案涉的黑河市爱辉区某住宅楼房屋。看房期间,唐某留意到该房屋窗户上房主自行粘贴的联系电话,便绕开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取得联系,以50万元价格私下完成交易。

事后,唐某承认房源信息来自该中介公司,愿意支付部分费用,但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额中介费。双方经民警协调无果后,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支付全额中介费及违约金。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未简单采取裁判方式结案,而是仔细梳理了带看记录、沟通痕迹等关键细节,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倾听诉求。法官向唐某明确指出,其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典型的“跳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中介公司提供真实房源信息和看房服务,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唐某理应支付相应报酬。同时,法官与中介公司沟通,建议其考虑唐某的支付意愿,在合情合理范围内寻求解决方案。

经过数轮“背对背”释法与“面对面”协商,法官提出折中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唐某自愿向中介公司支付部分报酬,中介公司放弃违约金主张。双方均表示认可调解结果,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警示意义深远。承办法官借此案向广大市民发出三点提醒:

    1.“跳单”违背诚信原则,破坏市场秩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信”“法治”。市场经济活动中,享受服务就应当支付对价,这是最基本的契约精神。“跳单”不仅损害中介机构合法权益,更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助长“不劳而获”的不良风气。

    2.“跳单”触碰法律红线,需承担法律责任

正如本案所示,“跳单”者并非可以全身而退。一旦被诉至法院,将面临败诉并承担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风险,可谓得不偿失。

    3.选择正规中介,保障交易安全

正规中介机构不仅提供房源信息,更能通过专业服务核查房屋产权、把控交易流程、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规避交易风险。为省中介费“跳单”私下交易,可能因缺乏专业指导陷入产权瑕疵、钱房两空等风险。

    诚信是立身之本,更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希望广大市民在经济活动中坚守诚信原则,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形成人人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风尚,共同构建公平、透明、守信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刘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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