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在刑法中主要涉及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还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罪名。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非法集资涉及内容越来越广,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等形式的新型非法集资手段层出不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两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引导群众增强识别与防范能力,共同营造抵制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为谋取利益,自行创建了“凯尊家家购商城”网站,在该网站上虚构交易平台,陆续注册成立了保定凯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凯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某甲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陈某乙负责财务,收取投资款、发放返利、提成等。2018年9月,陈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分别注册成立“凯尊日用品商店”(东店)和“凯一尊日用品商店”(西店),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共享经济”“消费养老”为幌子,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公司的背景和实力,指导员工在黑河市区内开办启动会、加单会、讲座等宣传活动,以赠送优惠券、积分、抽奖、赠送小礼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参与,并以高额返利的方式诱骗老年人投资,所得赃款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二被告人集资诈骗共计2 499 904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二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押解至黑河市看守所,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把前罪和本次犯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陈某乙系从犯,结合二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以及诈骗对象主要为老年人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百四十九万九千九百零四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案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打着“共享经济”“消费养老”的幌子,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对打着各种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要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性判断,多与家人商量,不要被高利息所迷惑,共同守好“钱袋子”,如发现非法集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以来,被告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及支付之前借款产生的高额利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本单位及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关联公司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活动。通过组织职工内部会议培训、电话邀约门店会员、融资项目推介会、感恩活动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推广、宣传多项融资项目,同时通过亲朋同事口口相传,面向亲友、客户等社会不特定人员为公司筹借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利息回报。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黑龙江某某公司与20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4 295 572元,后无力偿还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7 769 081.15元。
2022年3月后,被告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在采取上述宣传方式和融资方式吸收大量出借人资金后无法偿还的同时,还背负大量民事债务及大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且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入不敷出。黑龙江某某公司引入融资团队,增添融资活动,向各被害人虚构公司经济实力,公司负责人叶某泽、富某梅对外隐瞒公司严重亏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事实,以公司经营需要购买原材料、公司缴纳电费为由,向127名被害人集资钱款9 782 962元,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吸收资金的还本付息,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被害人的钱款无法偿还。黑龙江某某公司在案发前返还被害人1 176 351.8元,集资诈骗犯罪数额共计8 606 610.2元。
裁判结果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叶某泽、富某梅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均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单位、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泽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富某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被告人叶某泽、富某梅退赔各集资参与人人民币二千六百三十七万五千六百九十一元三角五分。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单位具有实体经营项目,投资人也是基于对企业的信任而出借资金,但在吸收大量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又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旧债维持周转,后续的资金缺口势必不断扩大,最终导致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此类案件一般都是隐瞒巨额亏损的真相、夸大公司前景,宣传收益稳定,再许以高额返利,往往能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其中,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该案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小利、投资须谨慎”,投资时应当通过权威正规渠道咨询,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准确判断,避免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