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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法说法|交付物为种子还是豆子?无据主张难获司法支持

  发布时间:2025-11-27 19:09:32


    近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依法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李某因未清偿对张某的欠款,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以传送带、清粮机等设备作价,另加3000斤大豆及5吨化肥抵偿全部欠款,双方签字后欠款相抵生效。2024年5月,李某通过某物流向张某发送上述货物,张某确认收货后,将所收大豆用于17.8垧土地种植。

    秋收后,张某以大豆产量仅为每垧1600—2000斤,远低于李某承诺的5500—6500斤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张某主张,李某应交付的是黄豆种子,实际交付的却为无说明书、无厂名厂址的“白包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72560元及律师费、交通费等,并提交物流单、保险凭证及黄豆包装袋作为证据,同时称农业执法大队曾认定该种子为假种子。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其交付的是普通大豆而非种子,《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以大豆抵偿欠款,并无种子交付的意思表示,且张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交付物为种子,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张某提交的物流单、保险凭证等证据,仅能证明其收到李某交付的大豆及种植投保事实,无法证实该大豆系种子及李某存在产量承诺;李某对该主张不予认可,且农业执法大队亦未出具正式认定文书。此外,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以大豆抵偿欠款,无任何关于种子交付的约定,故张某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不成立。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交付物是否为种子。原告虽主张被告交付的是“白包种子”,但未能提供书面约定、被告自认或行政机关正式认定等有效证据,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强化证据意识,尤其是涉及交易性质、标的用途、质量标准等关键事项,需通过书面协议等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因口头承诺、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后举证困难和法律风险。若涉及种子经营活动,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不得擅自销售未经审批的“白包种子”,从源头筑牢种子安全防线,坚守农业生产安全底线,共同守护百姓“粮袋子”的安全。

责任编辑:刘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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