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交通事故离世,留下的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未成年女儿与继母、祖父母之间,谁有权参与分配?近日,爱辉区法院在审判中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处理了一起由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案情简介
小丽(14周岁)系张强与王芳的女儿。2018年,张强与王芳协议离婚,小丽抚养权归属张强,但实际一直随母亲王芳生活。2021年,张强与赵敏再婚,婚后无子女。2023年10月,张强乘坐李军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时,因李军操作不当发生侧翻,张强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军负事故全部责任。2023年12月,李军与张强的父亲张利、母亲刘英、妻子赵敏三人达成赔偿协议:李军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万元,其中60万元于签订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剩余15万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李军支付上述赔偿款项后,由受害人家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分配处理方式、后果与李军无关;小丽应得赔偿款包含在此75万元赔偿款中,其分配方案由其家属自行分配。协议签订后,李军依约付清全款,张利三人出具收条。2025年4月,小丽因欲分割赔偿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军给付张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7.6万元,其中李军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足部分合计10.7万元,剩余16.9万元由张利三人返还。法院审理
爱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为了弥补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的未来收入损失所进行的经济赔偿,故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应当是死者的“近亲属”。小丽与张利三人均为张强的“近亲属”,故小丽有权参与分配案涉死亡赔偿金。另,案涉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亦非死者近亲属固有的财产权利,考虑到张强生前的生活状态与案涉的近亲属在生活、情感往来、经济支持等方面的关系,酌定从案涉赔偿金75万元中分配给小丽10万元。关于小丽提出的要求李军另行给付不足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案涉赔偿协议系作为受害者家属的张利三人与李军自愿协商并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属合法有效民事协议,应予维持其合同稳定性,且小丽并未在期限内提出撤销该赔偿协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025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一)张利、刘英、赵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小丽案涉赔偿金分配款10万元;(二)驳回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监督视角
爱辉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景双
本案在处理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时,既遵循法律规定,又兼顾社会伦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是明确死亡赔偿金分配主体为近亲属。保障了小丽作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治精神中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二是考虑到死者生前与近亲属在生活、情感、经济等方面的实际联系。酌定分配金额,兼顾公平原则,避免了机械司法。三是维护已履行完毕的合法赔偿协议的稳定性。体现了对契约精神的尊重,有利于弘扬诚信价值观。四是判决在平衡各方利益时,注重家庭伦理和亲情维系。引导家庭成员在处理纠纷时兼顾法律与情感,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公平、诚信、和谐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