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如何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善养”,不仅是千万家庭的牵挂,更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法律既是老年人权益的“守护盾”,也是家庭责任的“标尺”。本期,我们将聚焦“老有所养”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条文解读,为您厘清养老路上的法律边界,助力构建更温暖、更安心的养老环境。
Q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A答: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综上,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Q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A答:赡养人一般是父母一辈,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Q不继承老人的财产,可以不赡养老人吗?
A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以不继承财产为由拒绝赡养。
Q为防止今后丧失行为能力,必要时无法处理事情,老人可以提前指定监护人吗?
A答:老人有权指定监护人,即意定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老人可以在意识清醒时指定自己的监护人,指定对方在自己失能或失智后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人要履行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职责。为了鼓励监护人的积极性,意定监护协议可约定监护人履行职责后享有收取相应酬金的权利。同时,为确保监护协议效力,建议采用公证方式设立意定监护。
Q不看望老人会违法吗?
A答:会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常回家看看”原本就是子女应该做的事情,如今不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法律对回家探望父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常回家看看”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Q老人想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又怕自己以后没地方居住,如何处理?
A答:老人可以与子女前往当地不动产部门设立居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针对居住权需注意以下要点:1.居住权的设立,除需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外,还需要在不动产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且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成功;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3.居住权具有排他性,即使“房东”将房屋进行了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仍不影响居住权人对住宅的占有、使用。居住权的设立,可以让老年人在将房产留给子女的同时,给自己保留生前的居住使用权,实现住有所居,促进家庭和谐。
Q弟、妹对年长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吗?
A答:在特定情况下有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Q享受退休金的老年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A答:老年人是否享有退休金待遇,并不影响其向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属于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父母年老体弱时,成年子女均应对父母进行赡养,保障父母安度晚年。老年人是否享有退休金待遇,并不影响其向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只要老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在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均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Q配偶去世后,老年人处分财产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A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老年人的配偶去世后,在家庭成员尚未就其遗产进行继承分割时,在世的老人可能会将家庭财产处分给个别子女、再婚配偶或家庭成员之外的人,此时处分财产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在配偶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亡配偶的部分依法发生继承,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共有。若老年人与相对方明知该财产中存在其他家庭成员份额仍擅自处分财产的,则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在配偶去世后,在世老人处分家庭财产时应当注重财产的权属,并在与家庭成员充分商议的情况下实施相应处分行为。
Q订立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A答:遗嘱是遗嘱人对个人财产的终意处分,贯彻遗嘱意志体现了对逝者遗愿的尊重。老年人在订立遗嘱时,首先,应重视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例如,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其次,应关注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系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若遗嘱处分了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则可能导致该部分遗嘱无效。再次,遗嘱指定的取得遗产一方若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则构成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受遗赠,导致遗嘱人的终意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