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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爱辉区法院通报2024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5-04-23 14:01:00




    2025年4月21日,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暨202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启动仪式。爱辉区人民法院参加会议并通报了2024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两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审理黑河市辖区范围内的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2024年,在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提质增效方面采取了多项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先行调解,高效化解纠纷

    立足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立案前调解工作。通过与黑河市知识产权局对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合力化解纠纷。知识产权案件在收取立案材料后,全部导入调解平台,由黑河市知识产权局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参与调解,调解成功案件通过申请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原告撤诉等方式结案。2024年,共受理商标权、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02件,进入调解程序67件,成功调解51件,立案前调解率为76%。

    二、推进类案快审,缩短维权周期

    通过类案检索等方式,充分向各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并提示当事人参考类案判决标准充分协商,推进提升案件调解成功率。案件进入审判程序35件,33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调解撤诉率94.3%。用好用足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破解权利人“维权周期长”难题,知产案件平均办理期限仅为16天。

    三、推行在线诉讼,减轻群众负担

    充分利用“云庭审”“移动微法院”等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网络开庭等服务。积极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尽量采取网上开庭、电子送达等方式进行案件审理,降低维权成本,避免原告因维权支出费用过高而导致被告赔偿数额较高的情况发生;综合衡量各方利益,对于无主观侵权恶意,且损害后果较小的案件,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营商环境要求,依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及方式。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判中、判后答疑,提升案件服判息诉率和质效水平。2024年,我院审结的知产案件无上诉案件,服判息诉率为100%。

    四、打击侵权行为,护航创新发展

    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功能,依法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审结涉“水星家纺”“雀友麻将机”“小松润滑油”等知名品牌,“王毛驴”“北大荒绿源啤酒”等地方知名商标侵权案件,2024年通过召开“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两周年”新闻发布会,组织电商平台、中小企业家培训讲座,加强与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等方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为营造黑河市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坚持把严格保护理念贯穿知识产权审判始终,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裁判促进良法善治,为激励创新、激发创造活力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郑某与北大荒农垦集团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郑某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英国皇家摄影协会高级会士。其拍摄的地理风貌图片在国内外获得多个奖项。律师刘某以郑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于2024年1月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称被告某公司的公众号未经授权使用了郑某拍摄的系列图片。请求被告删除图片、赔礼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律师刘某的委托代理权是否系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提出异议,理由为原告在《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与证据材料中的其他签名笔体并不一致。庭审中及庭审后,主审法官均告知刘某提供原告本人联系方式供法院核实,但刘某一直未能提供原告的联系方式,亦未提供其他与原告本人核实的方式。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向刘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但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后经法院多次释明,刘某仍未能明确具体的核实方式。

    裁判结果爱辉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郑某撤回起诉处理。理由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该案件事实包含委托代理权是否系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律师的委托代理是否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的案件事实,法院认为有必要与原告本人核实,但因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本案委托代理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典型意义在知识产权侵权批量维权诉讼中,法院对委托代理真实性的严格审查,既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遏制“职业维权”滥用司法资源的关键举措。本案中,原告的律师刘某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批量维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被告对其委托代理身份存疑的情况下,其拒绝提供原告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核实委托代理的真实性,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彰显了法院对批量维权真实性的“零容忍”态度,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规范批量维权诉讼”的号召,通过个案裁判传递司法信号,规避滥用诉讼权利,为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秩序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二:某公司与周某、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为第25类,包括:“衬衫;连衣裙;内衣;游泳衣”等商品。

    2023年2月5日,周某开设淘宝店铺。同年7月21日,某公司发现注册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淘宝店铺中涉嫌销售侵权商品,遂经公证对该店铺进行了网页取证。淘宝公司的业务种类为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其《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根据某公司的申请与要求,淘宝公司向其提供了涉案商铺的经营者信息。2024年4月7日,淘宝公司在接到本院开庭应诉的相关通知后向周某经营的店铺发送消息,告知其商品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自行删除侵权信息,自检自查店铺。2024年4月9日,淘宝公司对涉案店铺的网页进行公证,该涉案店铺内所有商品链接均删除。某公司认为,案涉店铺对其持有的商标造成侵权,请求某公司与淘宝公司共同赔偿损失2万元。

    裁判结果爱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销售的商品并非某公司或其授权生产、销售,属侵犯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其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在网上销售该假冒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涉案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涉案侵权行为已不存在,再判决周某停止侵权已无必要,故对某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周某的店铺营业时间、所售商品的日常售价、销量以及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周某应向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因淘宝公司向某公司披露了涉案店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并在收到诉状后删除了相关商品链接,已履行了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淘宝公司明知侵权行为或为侵权提供帮助,淘宝公司不应承担共同赔偿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决周某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00元。

    典型意义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凝聚着企业的商誉和品牌价值。通过依法判定侵权行为,不仅能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氛围,还能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风险,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刘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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