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为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工作效率,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公示制度》的通知,现将对案外人发放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天: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8日止。
案号:(2021)黑1102执15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尹志敏
案外人领款人: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拟发放金额:51261.18元(以实际发放日金额为准)
案外人代领执行款原因:我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与尹志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冻结了尹志敏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因尹志敏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贷款未偿还,故未能对尹志敏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进行处置。现尹志敏提出用公积金余额冲抵贷款的申请,冲抵后剩余金额用于偿还案款。现本院决定将51261.18元向案外人发放。
在公示期限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联系人:王法官
监督电话:0456-8296285
特此公示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