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审判实践中解决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争议,确保公平分割。
日前,爱辉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同居期间男方出资购房写女方名字,后二人分手引发的所有权纠纷案,双方妥善化解了矛盾,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实现了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双提升。
案情摘要
李某(男)与王某(女)曾是同居关系,李某为结婚,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王某名下,后双方分手,李某想要回房屋。王某称该房屋是同居期间李某赠与给王某的,并且王某还给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支付了装修款7万余元,不同意返还。于是李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充分掌握实际情况及双方的真实想法,明晰争议焦点。秉承着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庭内,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原、被告的意见,紧扣案件争议焦点,耐心讲解相关的法律依据,释法明理,劝说李某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主张损失,同时告知李某与王某要勇于承担责任,将心比心,节约诉讼成本。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王某将房屋返还给李某,李某给付王某装修款6万元,案结事了。
该案件在调解中充分运用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既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提高了案件自动履行率,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让当事人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贴心的司法服务。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法官后语
同居期间男方出钱买房写女方名字的情况下,房屋的归属和分割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双方的出资情况、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以及是否有赠与协议等因素综合考虑。首先,如果男方能够证明房子是由自己出资购买的,即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方,男方仍然可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房屋的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购房的款项。
其次,如果当时把房屋赠与给女方时,在房产办理了赠与变更登记手续后,赠与即生效,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如果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那么最后男方以恋爱失败为由要求收回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要回房屋。但是,如果男方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也就是附条件赠与,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
最后,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在购房合同中或产权登记时明确了各自的份额的,一般按照此份额进行分割;无明确约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能够明确出资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