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
瞒着妻子多次给情人转款
妻子发现后是否有权依法要求返还?
近日,爱辉区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化解了一起妻子起诉第三者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邹某与第三人刘某系夫妻关系。在2016年,被告周某与刘某相识后,刘某相继给周某出资36.74万元,用于购车、购房及装修。邹某认为刘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明知刘某已婚状态还在无法律依据前提下接收财产,违背公序良俗,遂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其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调解
为最大限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及邹某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诉前调解,明确指出刘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更侵犯了邹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因此赠与合同无效,周某应返还受赠财产。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周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返还受赠财产并承诺断绝同李某间的非正当男女关系。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追求爱情不应违反公序良俗和道德底线。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会破坏家庭和谐,损害夫妻关系,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该案也警示大家,超出合理情感界限且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