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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4-02-18 15:28:00


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200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300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1300交纳;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800交纳;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4800交纳;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6800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11800交纳;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21800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41800交纳。

2、执行案件申请费交纳标准: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100元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2400元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27400元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67400元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3、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20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520交纳。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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