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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敬老月”丨退休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费,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4-10-15 13:58:13


    近日,黑河市爱辉区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受害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的误工费赔偿纠纷,为维护退休后仍然从事劳动工作的老年人提供了司法支撑。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海驾驶小型轿车倒车时将后方行人付大爷(64岁)撞倒受伤。黑河市交警支队爱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海负事故全部责任,付大爷不负事故责任。付大爷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住院31天。后经鉴定,付大爷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天。张某海和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付大爷医疗费,但是认为付大爷已年满64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支付误工费。付大爷因误工费没有和车主张某海、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关于付大爷主张的误工费是否支持,不能单纯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评判标准。本案中付大爷虽已满64周岁,但依然有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能力。付大爷主张其在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并提交了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工资流水明细、工资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以及因本次事故造成了收入减少后果。故法院依据付大爷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情况,判决被告支付相应误工费8500元。

  老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面对日益老龄化的社会,关注涉老案件、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该案的妥善处理,不仅有力维护了老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深度保护了老年人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责任编辑:刘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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