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以及缓、减、免金额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一、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二、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三、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四、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上述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并附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应当出具减、缓、免诉讼费的书面申请。自然人另需出具乡(街道)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足以证明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法人另需出具县级以上企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足以证明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