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那么,已退休人员遇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获赔误工费呢?近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简要案情
某日,在途经十字路口时,已经退休的张某驾驶三轮车与同方向左侧驾驶小型轿车的黄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62岁的张某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6,765.62元。经鉴定,张某右肩关节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60天。而黄某以张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故张某诉至爱辉区法院。
裁判结果
爱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事故发生时张某年满62岁,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确认了张某在退休后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并因交通事故产生了实际的误工损失,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误工费的请求。因张某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依据相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相关标准计算误工费为18,751.5元。
法官说法
张某主张诉求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意味着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着丧失劳动能力,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因此,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会受到年龄的限制,通过劳动合法获得报酬的,相应的误工费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