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切实维护水域生态环境,辖区内各部门强化工作配合,持续加大对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日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这一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此类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打击的态度。
2020年9月,被告人于某携带非法捕捞器具地笼,独自驾车前往黑河市嫩江市卧都河林场附近的小溪内进行非法捕捞作业。于某捕捞蛤蟆食用后,将剩余的蛤蟆存放在其家中的冰箱内。2020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对于某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家中冰箱内起获142只蛤蟆。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起获的蛤蟆进行物种鉴定,确认其为黑龙江林蛙。经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金额为人民币14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据此,法院依法判处于某拘役两个月。
近年来,广大农村地区违反捕捞水产品法规的事情屡有发生,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该案判决对社会公众具有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既能够让公众认识到此类行为的违法性,从而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又能够强化公众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