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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保险理赔起纠纷 法官倾心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4-06-12 14:30:38





    三名农户与保险公司签订《家庭农用机械综合保险》合同。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了免赔条款,且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对于理赔的依据及数额均有异议,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引发纠纷。近日,爱辉区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的“枫桥经验”,为这起涉农保险案件开辟“绿色通道”,采用庭前调解方式成功化解纠纷,依法保障了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王某、李某,为黑河市红色边疆农场的农户。2013年为农耕所需,他们各自购置了价值超过百万的轮式联合收割机。由于农耕作业对机械的损耗较大,在2020年至2021年间,张某等三人在保险公司为他们的收割机购买了《家庭农用机械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三人的收割机均遭受了不同程度损坏,修理费用达到7万余元。当他们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并申请理赔时,却一直未得到回应。直到2024年5月,保险公司仍未履行其保险责任,张某等人起诉至法院。

    收到卷宗材料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情况,考虑到这三起案件虽事实清楚,但争议较大,当即组织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保险公司释法明理,并就案件争议点进行逐一解答。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有义务在农户遭受损失时提供及时有效的理赔服务。尽管合同中约定了免赔条款,但保险公司应就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的注意义务,保险公司也应对农户的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考虑,尤其是在农耕机械这类高损耗设备的保险中。在农户多次申请理赔未果的情况下,不能单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最终与三位农户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将定期支付理赔款。

责任编辑:刘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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