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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辉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4 14:23:24


案例一

寇某某盗采泥炭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寇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黑河市爱辉区西岗子煤矿后山擅自盗采泥炭并对外销售。经鉴定,寇某某等人开采的泥炭土送检样品有机质含量均大于30%,达到泥炭一般工业指标要求,属于泥炭。寇某某盗采现场挖方量4581.4平方米,非法采矿数额共计人民币119万余元。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泥炭是宝贵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具有重大的生态和经济价值,盗采泥炭土会导致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同时还会对当地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于泥炭土的修复工作是本案的重要关注点。鉴于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容易混淆侵权之诉的私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公益诉讼的诉讼性质及赔偿范围,法院积极与检察机关会商并达成共识,即公益诉讼的鉴定评估事项应当查明破坏生态造成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情况,确定被破坏生态环境可修复程度,制作切实可行的修复方案。经第三方评估鉴定,案涉泥炭土可以修复,并制作了包括泥炭回填、工程监管、施工验收、后期植被修复等环节的泥炭土生态恢复方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请求,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承担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黑土资源是极其珍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黑土地就是保护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能源安全。该案的公开审理,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同时,兼顾了黑土资源的修复,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审判职能,体现了以最严法治守护国家黑土资源的决心。

案例二

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禁渔期通告(黑农厅规〔2023〕1号),内容包括2023年10月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为黑龙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水泡等水域的禁渔期。2023年10月11日,李某在禁渔期以食用为目的,在黑河市爱辉区老石油大库西500米处的黑龙江江边,使用禁用的渔网捕捞江鱼,捕获江鱼0.3千克。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水域资源是自然赋予的重要资源,是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法捕捞水产品会对水域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使得水域生态环境失去平衡,给当地的生活和环境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严肃打击,有助于保护水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环保意识,支持保护水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案例三

赵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赵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驾驶自家农机具在爱辉区江防林场洪业营林区内,擅自开垦国有林地,并在造林地四周开设的防火隔离带和非法开垦的林地上种植玉米用于喂牛,种植持续至2018年。经鉴定“确认该案9个地块实际毁林面积269.05亩,除1号地块内没有防火隔离带外,其他地块给予扣除20米宽防火隔离带总计长度4110米,总面积123.3亩后,实际毁林面积为145.75亩,林种为国防林。因整地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破坏,达到严重毁坏程度”。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余元。

近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违反规划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耕地原有用途的行为屡有发生,造成土地沙化、土壤肥力消失等突出问题,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本案判决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与引导作用,既能够让民众认识到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又能够强化公众保护农用地的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刘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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