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 辉 区 人 民 法 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 )爱民初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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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诉与 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当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代为提起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我院将具有实体内容的生效的、符合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通过最高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三)涉及重大政治、外交、民族、宗教、社会稳定等敏感问题的;(四)因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可能导致当事人矛盾激化的;(五)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六)裁判文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年 月 日
(院印)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