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三争”晋先|爱辉法院3起案例入选黑龙江法院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2 15:58:25



    2024年1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黑龙江法院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十大典型案例》,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3起案例入选。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责任与担当,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示范样本。
    案例1  戴某与黑河某产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5年黑河市政府成立了中俄民族风情园筹建处。2005年8月6日,黑河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与戴某签订《建设工程挂靠协议书》,约定戴某负责中俄民族风情园部分工程的施工管理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工程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承担全部责任,戴某向建筑工程公司缴纳合同总价款1.5%的管理费。后中俄民族风情园筹建处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中俄民族风情园部分工程。2009年至2012年,戴某陆续施工中俄民族风情园部分工程,工程造价共计2,093,810.15元,戴某获取工程款1,460,000元。2016年12月黑河某产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公司)注册成立,承担中俄民族风情园筹建处的权利义务。戴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产业发展公司支付欠付拖欠工程款 633,810.15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戴某借用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该工程已交付使用,戴某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应予支持。产业发展公司系中俄民族风情园筹建处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应向戴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法院判决:产业发展公司给付戴某工程款 633,810.15元,利息256,719.16元,本息合计890,529.31元。
    【典型意义】
    始建于2005年的中俄民族风情园,历史文化底蕴厚重,自然景观特色鲜明,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相继成为《这里的黎明静悄悄》《闯关东》《毛岸英》《黑河风云》《大江作证》《玫瑰绽放的年代》等多部热播影视剧的拍摄地。将传统的观光游与山水生态、户外运动、冰雪体验、中俄美食等多种体验游相结合,让游客进一步观赏兴安岭、龙江水、黑土地、边境线等自然景观,领略中俄两国迥异的民族风情。本案成功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在中俄民族风情园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判决结果充分保障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为自贸区发展边境旅游特色产业、构筑向北开放新高地提供司法供给。
    案例2  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某牧业公司、黑河市某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商贸公司)设立于2011年,是一家拥有超过 50年奶牛育种经验的外资企业,是全球最大的牛冻精供应商、出口商之一。2019年起,黑龙江某牧业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牧业公司)陆续开始向上海商贸公司订购冻精,所有订单均为通过微信协商后签订电子合同。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牧业公司将公司牧场交由黑河市某牧业公司(以下简称黑河牧业公司)承包经营,期限为5年。2021年1月1日,黑龙江牧业公司委托黑河牧业公司支付货款,限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黑河牧业公司共向上海商贸公司付款9笔。2019年至2021年12月期间,上海商贸公司共向黑龙江牧业公司运送了价值为3,963,550元的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但黑龙江牧业公司仅向上海商贸公司支付3,004,350元的货款,该款项包含黑河牧业公司代付的款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上海商贸公司与黑龙江牧业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进行对账,黑龙江牧业公司确认欠付上海商贸公司货款的事实。因黑龙江牧业公司一直欠付货款,上海商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黑龙江牧业公司向其支付货款959,200元,黑河牧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商贸公司与黑龙江牧业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黑龙江牧业公司应当对欠付的货款959,200元(3,963,550元-3,004,350元)承担给付责任。虽然黑龙江牧业公司委托黑河牧业公司支付货款,但委托付款的有效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现已超过委托付款的有效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上海商贸公司要求黑河牧业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货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黑龙江牧业公司支付上海商贸公司货款959,200元,驳回上海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实施以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受理的首例涉外案件。自贸区法庭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妥善处理了辖区企业在引进国际优质奶牛冻精中产生的纠纷,为双方继续开展合作扫清障碍。判决结果积极倡导诚实守信原则,弘扬契约精神,依法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自贸区畜牧业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案例3  黑河市某村委会与黑河市爱辉区某局、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76年-1979年期间,黑河市爱辉区某委员会(以下简称爱辉区某委)系原额泥河屯包村帮扶单位,额泥河屯将其所有的一块14.66亩土地给爱辉区某委使用。后因修建卧牛河水库占地,额泥河屯有13户村民并入某村,案涉14.66亩土地与其他部分土地一并归属某村。2001年4月5日,爱辉区某委与赵某签订《协议书》,将案涉14.66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赵某,土地使用权转让费4,000元于当日交付。2021年9月,爱辉区某委更名为黑河市爱辉区某局(以下简称爱辉区某局)。2023年春,“醉美龙江331边防路”项目需要征占该土地,土地所有权人黑河市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2001年4月5日爱辉区某局与赵某签订的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爱辉区某委与赵某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过程中,双方均清楚爱辉区某委对案涉土地并不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爱辉区某委在没有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条件下,将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赵某,损害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民事行为应属无效行为。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法院判决:确认2001年4月5日爱辉区某局(原爱辉区某委)与赵某签订的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议书》无效;赵某于判决生效后2日内返还村委会案涉14.66亩土地。
    【典型意义】

    “醉美龙江331边防路”项目是2022年度全国交旅融合创新项目。在项目建设初期,就产生了本起征地补偿费纠纷。各方当事人对征收补偿款数额没有异议,但对该款项分配存在争议,处理不好易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当地政府组织村委会、赵某协商处理,但没有达成协议,村委会诉至法院。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受理案件后,做实做深能动司法,积极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在判决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同时,协调各方将赵某在案涉土地上的投入给予评估并补偿,是自贸区法庭推动构建我省“四化四解四到位”诉源治理新格局的成功案例。

责任编辑:冉萌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