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一则案例《某商贸公司与甲牧业公司、乙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
某商贸公司与甲牧业公司、乙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资企业 平等保护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是一家拥有超50年奶牛育种经验的外资企业,是全球最大的牛冻精供应商、出口商之一。2019年起,甲牧业公司陆续开始向某商贸公司订购冻精,所有订单均通过微信协商后签订电子合同。2020年8月21日,甲牧业公司将公司牧场交由乙牧业公司承包经营,期限为5年。2021年1月1日,甲牧业公司委托乙牧业公司支付货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乙牧业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9笔。2019年至2021年12月期间,某商贸公司向甲牧业公司运送了价值396.355万元货物,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甲牧业公司仅向某商贸公司支付300.435万元货款,该款项包含乙牧业公司代付款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某商贸公司与甲牧业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对账,甲牧业公司确认欠付某商贸公司货款事实。因此款一直未付,某商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甲牧业公司向其支付货款95.92万元,乙牧业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办理结果】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与甲牧业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甲牧业公司应对欠付货款95.92万元承担给付责任。虽然甲牧业公司委托乙牧业公司支付账款,但委托付款的有效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现已超过委托付款的有效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某商贸公司要求乙牧业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货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甲牧业公司立即支付某商贸公司货款95.92万元,驳回某商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关键在于统筹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回应了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攻坚‘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要求。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建设更是其中重要一环,本案是今年以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受理的首例涉外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以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为原则,对外资企业、本地企业等不同类型民营经济主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审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倡导诚实守信原则,妥善处理了辖区民营企业在引进国际优质奶牛冻精中产生的纠纷,为双方继续开展合作奠定基础,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畜牧业企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构建区域一体化、有竞争力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打造建设向北开放新高地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冉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