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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倾心调解,为退休老人解“薪”愁

  发布时间:2023-09-07 19:11:20


    治理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

    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利益

    事关民生福祉

    为有效解决该类案

    帮助劳动者讨回薪资

    爱辉区法院都有哪些举措呢?

    一起来看↓↓↓

    简要案情

    2018年6月16日至2023年5月26日期间,张某在黑河市某企业工作。后因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在退休前,就工作期间加班费等事宜,向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企业需向张某支付加班费6万余元。张某与某企业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将两起案件并案审理。

    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张某在2023年5月26日退休前,系某企业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长为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长为8小时。张某在某企业工作五年间,在部分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存在加班情形,其中,张某工作日的加班时长,某企业应向张某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作为加班费;部分双休日的加班时长某企业安排了张某补休,但就未能安排张某补休的双休日加班时长,某企业应当向张某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作为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张某加班的,应向张某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作为加班费。通过确认张某在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长,某企业需要向张某支付加班费7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主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向某企业释法明理,向某企业说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告知其张某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长,不能通过补休的方式免除向张某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在主审法官的建议下,某企业与张某进行了协商,由某企业向张某支付加班费,后双方均撤回了起诉,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本案中,某企业因不了解劳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认为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均可以通过补休的方式来免于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因在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长为标准工时制,这就代表如果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长超过8小时,就超过8小时的部分,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其主张工作日的加班费。在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如果存在不能补休的时长,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无论是否存在补休的情况,均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

    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责任编辑:刘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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