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辉区某养殖场超标偷排粪污拒不履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被法院强制执行。近日黑河市爱辉区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成功执结了这起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养殖场利用渗坑和暗管明渠,将养殖粪污外排至附近天然沟渠中。养殖场人员未能出示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建议养殖场无害化整改。在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不但未整改,甚至将已经堵死的排污口扒开继续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遂向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张某拒绝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养殖场排污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由于该养殖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缴纳罚款,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爱辉区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法院查明,经黑龙江某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检测发现,该养殖场排放污水质量监测结果均超过检测项目限值指标。法院认为,申请人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某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无明显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该案的成功执行对放任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震慑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爱辉区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准确把握辖区生态环境工作的重点,处理好依法裁判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在统筹推进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的同时,积极加强部门联动和工作衔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为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