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身边案例 普法速递】一男子充当毒品“中间商” 获刑九年九个月

  发布时间:2023-05-06 19:25:23



    贩卖毒品你以为只有在电视剧里能看到?

    身边就有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刘某(化名)通过朋友结识王某(化名,另案处理),王某知道刘某吸毒便向刘某表示自己能联系到甲基苯丙胺(冰毒主要成分),如果有需要可以与其联系。2019年8、9月份,陈某(已判刑)欲购买甲基苯丙胺,通过他人与刘某添加为微信好友。经双方沟通,陈某与刘某约定以每克750元的价格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刘某收到毒资后将钱款转给王某,后将从王某处获悉的藏匿甲基苯丙胺地址发给陈某。陈某在上述地址取得甲基苯丙胺后,将通过刘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从哈尔滨运往黑河,在运输过程中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6.58克。2021年9月8日,刘某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网上追逃。2021年9月13日,刘某到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笃信派出所询问其被网上追逃一事,公安机关随即对刘某进行讯问,但刘某对其涉嫌毒品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刘某如实供述了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

    爱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与贩毒者联系紧密,系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毒品交易的过程中,现实中常常会出现多层级的毒品交易上下家,以及处于毒品买卖双方之间形形色色的“中间人”。这些“中间人”又分为居中倒卖者、居间介绍者、代购者。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从行为人是否牟利、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两方面,进一步对居间介绍行为的性质认定作出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责任编辑:刘天舒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