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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黑河法院通报两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6 18:32:51




    为了进一步传播知识产权法治理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黑河法院通报宣判的两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例。

    01“傍名牌”“搭便车”式商标侵权不可取

    蹭热度能涨粉

    蹭品牌热度可不是

    不仅涨不了粉

    还有可能涉嫌商标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为知名企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已获得商标专用权。2019年1月,被告乙开办一家商铺,在甲公司处购进商品,按要求使用标有甲公司标志的牌匾。后双方停止合作,甲公司发现乙仍使用标有甲公司标志的牌匾,遂向其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改正。2021年7月,乙将其名称变更为“甲”,仍继续使用印有甲公司标志的塑料购物袋。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经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作期满后,乙未经甲公司合法授权,擅自在其牌匾上、购物袋上使用甲公司商标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为甲公司产品,并以此获得收益,构成商标侵权。结合乙经营时间、经营面积、经营地点及主观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赔偿损失数额。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乙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被告乙作为销售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薄弱,利用原告甲公司的商标、知名度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要强化法律意识,遵守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和商标使用规范,注意回避“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侵权行为,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培训机构发放盗版教材,侵权!

    培训机构为学员提供盗版教材

    是否需要担责

    法院这么判

    案情简介

    原告甲出版社诉称被告乙培训机构出售的培训教材为盗版图书,侵犯了甲出版社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请求被告乙培训机构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的培训教材著作权的行为。被告辩称:原告甲出版社的工作人员A冒充乙培训机构学员,乙培训机构仅帮助其代买案涉图书,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乙培训机构作为服务提供者,并不对案涉图书是否涉嫌侵权问题负责。其仅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培训、记账等事宜,并没有以商业目的公开向不特定第三方出售案涉图书,无主观侵权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甲出版社是享有著作权的合法权利人,对案涉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经比对,乙培训机构销售的案涉图书,不具备正版图书的防伪特征,系盗版图书。乙作为培训机构,其对于所出售的培训教材理应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乙培训机构出售的案涉图书价格明显低于正版图书定价,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能够推定乙培训机构明知该图书属于盗版图书。乙培训机构销售盗版案涉图书,行为性质上属于发行侵权出版物,侵害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关于乙培训机构“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帮助代买图书,未获取任何利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责任编辑:刘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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