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种地毁林开荒
陷囹圄罪责难逃
眼下正值春耕备耕关键时期
为提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黑河法院
通过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真实案例
告诫大家
“谁破坏绿水青山,谁就要付出代价!”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化名)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在黑河市爱辉区某林场管理范围内,使用自家农机具,擅自非法持续开垦国有林地,种植农作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合计非法开垦林地面积32.9亩,其中11.7系国有防护林地,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2022年7月27日,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张某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向被害单位缴纳了植被恢复保证金。因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缴纳植被恢复保证金等情节,最终张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七百五十元,同时向其追缴因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张某收到判决结果后及时缴纳了全部罚金及违法所得,并表示愿意认罪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中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为了自身利益,违规占地,无限制开垦,破坏了林地资源,会导致自然生态环境恶化、破坏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挽回绿色损失。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但触犯刑律,害了自己,同时也给家人的生活和心灵带来阴影和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