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黑河爱辉法院对全市首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3-01-14 21:13:29




    近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某超、沈某荣、汪某等人诈骗案依法公开宣判。该案系《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出台后,全市首例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适用《意见二》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

    爱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沈某超、沈某荣、汪某等人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从中国境内前往柬埔寨、菲律宾境外诈骗公司工作,所在诈骗公司在境外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活动。沈某超、沈某荣、汪某在境外诈骗公司各有分工,累计出境天数均达一年以上,诈骗数额难以查证。

    爱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超、沈某荣、汪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据介绍,2021年6月17日施行的《意见二》第三条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意见二》第三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参加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或犯罪团伙,且在境外实施了具体的诈骗犯罪行为”;二是只适用于行为人在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三是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四是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本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符合上述条件,据此,爱辉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上升最快、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犯罪,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满足现实惩治新类型犯罪的需要,《意见二》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法律标准,为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提供了重要规范依据。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