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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之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劳动争议纠纷系列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2-12-26 12:28:0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多数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无数的“爱恨情仇”。

    当我们遇到劳动争议,应当怎么办?

    别急,下面的几个问答也许能帮你答疑解惑。

    一、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据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且加班的时长严重违反现行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比如:如果考勤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加班事实的存在,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加班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这一理由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的存在,是得不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的。

    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未经变更,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等劳动定额标准的内容。

    据此,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度增加劳动者的工作任务,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构成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情形。因而劳动者有权利拒绝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的工作任务。

        四、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条款可知,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有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提供证据,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有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存在。

    综上,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一步细化,同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避免因加班费等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利影响,影响用人单位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责任编辑:刘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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