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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律师调查令促执行

  发布时间:2022-11-29 15:28:15


    为躲避执行而隐匿财产

    被执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一车库

    转移登记到其女儿名下

    日前

    在律师调查令的“助攻”下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转移的涉案责任财产

    张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爱辉区法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某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拒不履行义务,案件陷入僵局。申请人张某怀疑被执行人赵某的丈夫有转移资产的行为,但苦于无证据证明,故联系其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经审查后,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法官立即签发了调查令,指定张某的代理律师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有将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一车库转移登记到其女儿名下的信息。在法院得到财产信息反馈后,依法及时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予以查封,对当事人进行了训诫教育,并处以罚款。

    据了解,为有效破解执行难,爱辉区法院积极创新执行方式,在前期实施悬赏执行、“执行+保险”制度基础上,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切实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积极作用,帮助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及时准确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提升执行质效。《办法》实施以来,该院针对执行案件已发出律师调查令2份,调取成功率100%。

    调查令制度是爱辉区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举措之一。下一步,爱辉区法院将继续完善相关配套工作机制,推进律师深度参与执行工作,汇聚执行合力,扩宽中小投资者维权渠道,增强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能力,最大限度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调查令制度有利于强化当事人在执行中的主体地位,消除“执行不能”误解,更好地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有关情况,提升执行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法院优化执行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的难题,提高执行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促进司法公正。协助调查人有义务根据律师调查令载明的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协助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并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发送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刘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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