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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七大亮点,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2-11-18 16:39:30



    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以下亮点值得关注,一起来学习!

    1.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3.信访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多人走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5.信访人可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6.信访人不得有6项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7.信访人的建议对工作改进有帮助的要奖励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刘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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