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文化体系,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当今中华民族的主流文化,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文化体系是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文化建设,对提高法院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对法院文化的理解
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公平正义为特征的、以追求法治为目标的、以凸现法院特点的知识体系、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外在物质化体现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文化体系应该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四个方面。
(一)物质文化
主要包括能够蕴含法院文化特征的法院办公楼、法庭装饰布局、审判设施装备、法官服饰仪表、法徽印章符号, 以及裁判文书等法院文化中的物质性内容部分。
法院物质文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直观性。法院设施是一种有形的文化符号,具有直观性和可视性。当该设施被赋予某种意义后,便以特定的文化涵义把抽象的法治理念具体化,并以直观的形象传达法治理念,彰显法治精神。法院设施的直观性便于大众解读法律的特性、全面而深刻地理解法治的精神。2. 严肃性。法院设施是依法设立和使用的设施,是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保障,这些设施既不能随意设立,也不得随意使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方可以设立和使用,例如,审判法庭的设立和使用,它彰显法律的尊严,具有庄重严肃的特征。3.专属性。诸多法院设施系专为保障审判活动而设,每一具体的法律设施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其使用主体均为特定的人员。例如,器物设施中的法槌和警具,服饰设施中的法袍,均具有排他性和独立性。4. 民族性。法院设施文化与一个民族的社会生产方式、历史文化传统、自然地理条件等息息相关,它显示一个民族的法治文化传统,标志一个民族的法治状况,反映一个民族对于法治的态度。
(二)行为文化
主要包括审判活动、调研培训、法制宣传、走访帮教、巡回审判、开庭旁听、生活娱乐、人际交往等活动性文化,这是司法活动和管理工作中长期形成的习俗、礼仪、习惯、成文或不成文而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行为文化是一种法律行为,主要具有以下四项文化特征: 1. 法律性。首先,法院行为的法律性表现在它与法律密切相关,是涉及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次,法院行为是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不存在法律后果,那么它就不构成完整的法院行为。2. 社会性。法院行为是行为主体在社会上的意志行为,是在社会上发生的法律行为,法院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影响,产生后果。3. 可控性。法院行为既可以受到行为主体的自我控制,又受到法律的控制,即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控制。4. 价值性。法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做出的,是一种对象性比较明确的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法院行为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人们可以用善恶、好坏、公正与否等范畴对其进行评价。
(三)制度文化
它是法院的管理文化,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监督查处、廉政纪律、考评考核、纪律作风整顿、名人名言和警句格言等。法院文化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心在于整合司法资源,优质高效地进行司法活动。就其文化特性而言,需要具有系统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1. 系统性。法院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稳定结构和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因此,法院的制度建设就要特别注重使这个整体的结构完整、层次清晰。2. 实效性。是指法院的每一项制度都要祛除形式主义,不空不虚,不搞花架子,讲求实效、能够落到实处。3. 可操作性。是指法院每出台一项制度,必须经过调研论证,结合实际,既能够操作,又便于操作。4. 创新性。是指法院的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富有新意,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司法。
(四)精神文化
主要包括法院文化主体(法官及其辅助人员)在审判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审判职业特征的思想意识、思维模式、工作方法、道德观念、价值取向、理想信仰等内容。它通常主要被表述为: 法官的法律信仰、法治理念以及维护法律信仰和法治理念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等内容。精神文化处于中国特社会主义法院文化体系的核心层位置,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本质和方向。
精神文化是根本,制度文化是保证,行为文化是过程,物质文化是载体。法院文化体现了精神性、包容性、开放性和创新性的特点,其中精神性是第一大特点,对制度特征、行为特性、物质特点起到关键的作用。法院文化的励志功能,也是通过精神文化得到体现。通过精神文化的作用,使法官和广大干警的思想境界升华,形成职业群体的价值观,潜移默化产生职业自豪感、集体归属感、工作荣誉感,形成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激发起工作的热情与激情。
二、加强法院文化体系建设的意义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是司法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上升到一定层次的必然反映,是向更高层次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院体系建设,对于树立公正、廉洁、高效、服务的司法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体现。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就要在司法正义、司法关怀上下工夫,把司法的严肃性与亲和力、司法的公正性与关爱性运用好体现好,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使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民主法治建设发展进程中的必然选择。近些年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步,必然要求人民法院适应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的需要,大力弘扬和发展司法传统文明,积累先进的法院文化资源,从而使法院文化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民主法治建设。
(三)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自身科学发展的必然路径。要使一个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必须大力发展法院文化这种“软实力”作用,通过提高法官文化素质,增强公民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彰显司法文明。
三、对加强法院文化体系建设的几点想法
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健康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都需要司法的有力支撑。不可否认,当前各地法院的文化建设仍处于摸索期,发展不平衡、发展存在薄弱环节的现象不容忽视。相比法院在“硬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法院对法官的素质培养和行为规范的约束,仍有待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方面仍有较大的潜力可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法院文化体系的建设:
(一)物质文化方面。加强图书馆(阅览室)建设,根据法院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备、及时更新法律业务和其他各类图书,充分利用基层法院所处地区高校资源,加强和高校的合作,促进高校图书馆设立法院分馆,方便干警阅读;加强法院刊物和网络建设,院史荣誉室建设;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在加强硬件装备的同时,还应从细节入手,设置各种法院文化景观,充分利用办公楼大厅、走廊、电子显示屏等公用区域打造符合本院实际的“文化长廊”,在显著位置张贴法院精神、法律名言、廉政格言以及能够反映干警新时代精神的各种作品。
(二)行为文化方面。 要注重对干警的人文关怀和精神疏导,坚持把“人文关怀”寓于法院文化建设之中,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干警、日常交流谈心等制度,畅通干警的诉求渠道,及时把握干警思想动态,增强领导与干警之间的感情。在坚持“从严治院、廉洁治院”的同时也要从优待警。
(三)制度文化方面。规范每个部门、每个人的行为, 营造井然有序的工作氛围, 形成淡定从容的秩序之美。组织人事管理上分类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奖惩及晋升的重要依据;在审判管理方面,为切实提高审判管理质效,可根据基层法院的实际成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无条件的必须成立审判质效考评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案件流程管理,通过明确职责任务,确立上下联动、全员参与、评调结合、管控有效、机制健全、保障到位、专门机构管理与部门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审判管理体系。
(四)精神文化方面,重视培养法院精神。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和特色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金钱观、地位观,加深对司法工作的人民性的认识,大力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切实增强感染力,结合地区特色和法院实际确立法院精神文化的力量。开展法官宣誓活动,法官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其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
法院精神文化是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总结提炼,决定和支配着法官群体的价值取向,是激发法官群体事业心、责任感的内在动力,弘扬社会主义法院文化,在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