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督查督办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特制定《爱辉区人民法院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 工作范围
1、区委、人大、上级法院明确要求上报贯彻执行结果的文件和工作部署;
2、上级督查机构直接下达的督查督办任务;
3、本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4、本院领导批办和交办的事项(案件);
5、人民代表的议案书、批评、意见和建议;
6、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7、院领导根据有关要求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
二、 查办方法
1、凡查办事项(案件)已明确办理期限,承办部门应在期限内书面报结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人或部门应书面陈述事实与理由,由督查人向本院或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2、对督查、督办案件,按规定发督办、督查通知书,督查人员开展工作,一事一授权,一事一委派,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完成委派任务后,向院领导写出专题报告。
三、督查工作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督查人员要对工作耐心,注重实效,责任心强,敢于挑担子,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高质量完成督查工作任务。
四、对督查督办的案件,未明确办理期限,应在3个月内审结并报处理结果,交办的其他有关的质问、询问、建议、批评等,承办部门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汇报。
五、督查督办工作涉及本院有关部门并要求配合的,各相关部门要如实汇报及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推诿和扯皮,对不按时报或不如实汇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责任制规定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