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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18 15:04:02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法院在案件审理、机关管理、队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的请示和报告。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案件审理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7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人大、政协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涉外案件或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㈡队伍管理

    1.部门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2.组织干警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的;

    3.干警外出办案超过一个星期的;

    4.干警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或干警请病、事假三天以上的,或干警请工休假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6.干警被外单位受聘兼职的;

    7.干警参加社团组织的;

    8.干警人身出现意外损伤事故,伤情较重的;

    9.干警生病住院的、干警或干警父母、子女病故的;

    10.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㈢机关管理

    1.上级有关部门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的;

    3.有关部门部署或联系涉及全院性工作的;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或外单位借用帐号的;

    5.本院各部门接受有关部门赞助财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交通、通讯工具的;

    6.名部门办公、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情况及各种统计数字的;

    8.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

    9.涉及法院干警形象、重大案件的报道或有关重大“忧”信息的报送;

    10.机关及生活区发生火灾、失窃或泄密等重大事件的;

    11.机关及生活区发生霍乱、非典等严重疫情的;

    12.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三、向中院请求报告的重大事项

    ㈠案件审理方面

    1.党委、人大、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以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㈡队伍管理方面

    1.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

    2.中层以上干部人事调整的;

    3.干警病故,或出现意外损伤事故、伤情较重的;

    4.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㈢行政事务管理方面

    1.市级以上部门到院检查指导工作的;

    2.新闻单位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法院工作的;

    3.发生机要泄密事件的;

    4.出现重大案件、治安事件的;

    5.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㈠请示和批复都必须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㈡案件的请示必须首先由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㈢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㈣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㈤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下级法院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斤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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