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本院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全面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确保审判委员会的审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对本院审判工作实施集体领导,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最高审判组织。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负责总结本院带有全局性和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讨论本院审判工作计划和总结;审议批准各类审判工作方案、制定和规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议事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判委员会只就审理报告中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研究,适用法律;因报告不实而导致案件裁判有误的,由承办人或审判长承担责任。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决断。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职能是:
(一)研究决定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质量评查争议;
(二)讨论决定涉及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总结审判经验;
(四)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
(一)分析审判工作形势,明确任务,制定审判工作措施;
(二)审议有关审判工作的制度、意见和规定;
(三)分析研究审判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四)总结某类案件、某个重大典型案件的审判经验;
(五)研究、探讨新型、疑难案件;
(六)编辑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七)总结其他审判经验;
(八)分析、研究审判方式和法律文书的改革问题。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
1、各类新型重大、疑难案件;
2、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各类一审案件;
3、拟立案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4、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拟改判案件;
5、拟提交讨论并经执行局长同意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
6、抗诉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审判的案件;
9、院长或主管副院长认为应提交讨论或复议的案件。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宜:
1、总结审判改革经验;
2、审查决定对合议庭、主审法官审理案件质量责任追究;
3、确定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被本院再审改判或检察机关抗诉改判的案件的承办人,是否承担责任;
4、研究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5、研究本院业务庭提请的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6、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决定;
7、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周五定期召开一次,若不能如期召开或需增开,由院长决定。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自觉执行回避制度,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院长或会议主持人发现委员会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通知准时到会,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参见或不能按时到会的,必须提前向院长请假,并经批准。
第十三条 同级检察院检察长或其委托的检察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参加案件的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本院审判业务庭庭长或副庭长在讨论本庭案件时,应列席审委会议。
第十五条 参加例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超过半数,所作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人数相等时,应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或具体责任部门必须执行;对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复议,是否复议由主管副院长决定。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或其他实行程序:
1、听取报告;
2、主管院长或庭长作出必要说明;
3、委员提出询问;
4、进行讨论研究;
5、委员发表意见;
6、由院长作结论性发言。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成员在讨论中,应认真负责,充分发表意见,独立行使权力,不得决绝发表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九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及其他事项,应填报《审委会讨论案件申报表》,与书面报告一并在周三前交研究室,未按时提交的不予讨论。特殊情况由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其他事项,应由有关部门拟写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明问题完整,论理充分,拟处理意见明确,简明扼要。合议庭提请分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时,应由审判长填写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申报表》,并附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以合议庭名义作出,且有合议庭成员署名,通过庭长报请分管院长决定。分管院长同意后,按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的人数打印和复印,于每周三交研究室。
第二十一条 收到审理报告或其他报告的当日,由研究室周四前送审判委员会成员审阅。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在例会钱认真研读报告,吃透案情,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发表意见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十二条 研究对无书面报告的提交事项,经请示院长同意后,可以安排讨论;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报告,应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颖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泄露不应公开或暂时不予以公开的讨论事项,具体讨论经过和决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应在当日形成。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院长签发,有关责任部门应做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记录有研究室制作,每年按会序装订成册,归入文书档案,永久保存。讨论案件记录由审判庭书记员制作,委员签字后装入卷宗。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系机密文件,向本庭、本院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当经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