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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卖马惹纠纷 诉前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3-10-18 08:54:25


  4月22日,家住爱辉区张地营子乡霍尔沁村的夏某来到爱辉区法院幸福法庭,起诉同村的赵某,要求给付购马款。夏某称2011年12月,赵某想在其处购买一匹四岁的小红骡马,赵某出具了4,500.00元的欠条,约定三、五天后给付购马款。后因赵某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双方又商定赵某在卖完黄豆后给付,但赵某始终未能给付购马款。由于在当地马都是在山上散养的,夏某没有把马交到赵某手中,而赵某也没有及时的把马牵回,后该匹马丢失。夏某多次找到赵某要求赵某给付购马款,但赵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得到马,所以不同意给付。

  由于此时正值春耕时节,为了在最短时间内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法庭法官在认真听取夏某的陈述后,打电话通知赵某到法庭,进行面对面诉前调解。该案由于当地饲养动物的习惯导致双方在马匹交易过程中都有过失,并且约定也不明确。法官向双方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解和开导,最后经法庭调解双方同意由赵某给付夏某2,500.00元购马款,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范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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