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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07 13:56:20


爱辉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爱辉区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二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以及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四条 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通知陪审员办公室,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并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人民陪审员确定后,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审判长应当提示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 

第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第六条 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 

第七条 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遵守组织纪律,同时履行以下义务:1、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司法公正;2、认真参加案件的审理和合议,每年参与庭审活动不低于2件,确保案件质量;3、服从审判长对案件审理工作的安排,协助合议庭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和调解工作;4、保守案件秘密和在审理案件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依法回避;6、除不可抗力外,不能推卸或拖延履行职责;7、不能担任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8、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法官应当遵守的各项廉政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爱辉区司法局会同爱辉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爱辉区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爱辉区司法局会同爱辉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 

第十条 爱辉区司法局会同爱辉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爱辉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爱辉区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第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爱辉区人民法院应当会同爱辉区司法局在官方网站或者本地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 

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时,其参加审判的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履行审判职责到案件审结之日。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爱辉区人民法院会同爱辉区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爱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爱辉区人民法院会同爱辉区司法局负责。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培训。爱辉区人民法院应当会爱辉区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陪审职责、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和法律基础知识等。

人民陪审员培训以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形式除集中授课外,可采取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电化教学等多种形式。并为每位陪审员提供相关法律书籍等学习资料,从而达到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四条 爱辉区人民法院会同爱辉区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应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评定等次。 

第十五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陪审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第十六条 爱辉区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年终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后五日内向爱辉区人民法院申请复核,法院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表彰和奖励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爱辉区人民法院会同爱辉区司法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认定为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一)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二)对参加审判的案件提出司法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的;(三)在陪审工作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事迹突出的;(四)有其他显著成绩或者突出事迹的。 

第十九条 法院应及时将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和奖励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第二十条 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对每名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评估。绩效档案包括: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登记表、人民陪审员年度考核表、人民陪审员对所属法院的意见反馈调查表。上述相关表格统统一交政工部门归入该陪审员工作绩效档案,作为评价该陪审员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应享受的各项补助,按照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制定本管理办法参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公布实施。 

2.《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2018年8月26日公布实施。 

3.《黑龙江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黑司通(2018)83号,黑龙江省司法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公安厅2018年9月17日印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5.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法发〔2019〕12号,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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