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院今年首例“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8月8日,被告人施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向孙某借款200万元,孙某扣除当月利息后实际交付借款194万元,借款后,被执行人王某偿还部分借款利息,余款一直未付。孙某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至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被告人施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64.2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于2016年10月26日生效后,被告人施某未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2016年11月10日,孙某向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告人施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其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经查,被告人施某名下登记有宝马牌轿车一辆,被告人不但未履行义务,并于判决生效40余天后将该宝马车以18万元出售,售车款用于偿还部分车贷及其他债务。
2018年1月13日,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决定对被告人施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施某履行了部分执行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施某系自愿认罪、系初犯,且到案后履行了部分义务,应予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的宣判告诫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有任何逃避执行行为和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